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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卢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5月22日以原告要求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欣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