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珠华与蔡春伟、卢永祥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珠华,蔡春伟,卢永祥,林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陈珠华,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蔡春伟,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卢永祥,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秀兰,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蔡春伟、卢永祥、林秀兰应归还原告陈珠华案款本金人民币48650元。申请执行人陈珠华于2015年4月14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本金人民币48650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网上查询、冻结等措施,并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蔡春伟履行义务,2015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到庭请求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浦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林忠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雪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