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胡文东与王雨新申请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东,王雨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东。被执行人王雨新。申请执行人胡文东与被执行人王雨新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前民督字第65号支付令。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148元。因被执行人无还款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督字第65号民事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凤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法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