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小辉与于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辉,于观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辉被执行人于观山申请执行人李小辉与被执行人于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0000元及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凤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法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