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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勇杰绑架罪,黄勇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60号罪犯黄勇杰,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2004)二中刑初字第2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勇杰犯绑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日作出(2005)高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3月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1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2日作出(2007)桂刑执字第39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勇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柳市中刑执字第40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勇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51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勇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2年9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29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勇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勇杰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勇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105.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勇杰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勇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审判员  熊立群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