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8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蔡燕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8067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XXX号XXX层1901,1902,1903、1904,1905房间、20层、21层、22层,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被执行人蔡燕榜,男,1976年8月25日,住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XXX弄XXX号XXX室,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2035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燕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蔡燕榜名下的房屋、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203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国审判员 龚德华审判员 黄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