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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胡怡与牛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怡,牛磊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488号原告胡怡,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颜某某,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磊,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胡怡诉牛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怡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胡怡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鞠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