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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肖本英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李占元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本英,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李占元,李占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06号原告:肖本英,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尹斌,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占元,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李占忠,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勇诉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李占元、李占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晨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