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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艾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73号原告艾某,农民。被告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已自行和好,现原告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余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