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艾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73号原告艾某,农民。被告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已自行和好,现原告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余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