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吴卫东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1061号罪犯吴卫东。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姜刑初字第0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卫东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未退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2012年4月17日,本院曾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08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吴卫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吴卫东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卫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吴卫东自上次减刑后获得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罪犯吴卫东的罚金二万三千元,未退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均未履行,有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罗塘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该犯无履行能力情况说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无履行能力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吴卫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卫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十五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