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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张真超与余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真超,余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张真超。委托代理人:刘秀红,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余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真超诉被告余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真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838元由原告张真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