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张真超与余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真超,余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张真超。委托代理人:刘秀红,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余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真超诉被告余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真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838元由原告张真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