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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石翠悦、王晓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翠悦,王晓明,赵艳红,邢台万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金鼎矿业有限公司,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石翠悦,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王晓明,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被申请人:赵艳红,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被申请人:邢台万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郭守敬大道3188号。组织机构代码:05548729-0。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金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綦村镇西毛村。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西大街名仕华庭6层。法定代表人:张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王晓明欠其借款及利息,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五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五被申请人的帐户存款225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石翠悦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翠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晓明和被申请人赵艳红、被申请人邢台万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北金鼎矿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户存款共计225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