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姜文刚诉被告魏竹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刚,魏竹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1297号原告姜文刚,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刘明宇,系辽中县六间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镇东街。被告魏竹朋,现住辽中县。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文刚诉被告魏竹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新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