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民三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范晓颖与张金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颖,张金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三初字第1024号原告范晓颖。委托代理人李磊,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潘国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清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晓颖诉被告张金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晓颖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晓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晓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均由原告范晓颖负担。审 判 长 王小玫审 判 员 王学远人民陪审员 常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建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