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行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魏玉阁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迁行不字第4号起诉人魏玉阁。2015年5月20日,本院收到魏玉阁的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在起诉人举报亮甲峪村村民魏玉新违法采矿事件中不作为的行为渎职;判令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依法对被举报的事件进行查处,作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起诉人请求依法确认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在起诉人举报亮甲峪村村民魏玉新违法采矿事件中不作为的行为渎职,起诉人既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魏玉阁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潮审 判 员 唐保军人民陪审员 路燕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