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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执民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秀娟与许卫兵、许孔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秀娟,许卫兵,许孔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天执民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金秀娟。被执行人许卫兵。被执行人许孔尖。本院在执行金秀娟与许卫兵、许孔尖(2015)台天执民字第4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再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5)台天执民字第4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国保执行员 杨万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鑫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