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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世发与宜城市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发,宜城市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王世发。被告宜城市水务局。地址宜城市龙门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1118649-6.法定代表人温红卫,宜城市水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远芳,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世发被告宜城市水务局履行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宜城市水务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世发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发以起诉被告错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发负担。审 判 长  龚开宇审 判 员  薄宜文人民陪审员  郑泉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