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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加刚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加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461号罪犯孙加刚。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系毒品再犯。本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作出(2008)常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加刚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做出后,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做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驳回部分抗诉,全案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孙加刚在刑罚执行期间,罪犯孙加刚自2012年获得减刑后,曾于2014年7月因打架斗殴被扣除奖励分3分,经干警教育,能改过自新,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2013年全年无违规违纪扣分;2014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获奖励分3分;自觉维护监内卫生,2012年在监狱组织的卫生评比中表现较好,获奖励分0.5分,2013年在整理整顿活动中,内务整理规范,表现突出,获奖励分2分,2014年在内务整理中,获奖励分1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考试合格,2013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1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劳动之星”获奖励分1分;踊跃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和比赛,2012年至2014年,该犯在拔河比赛、队列会操、知识竞赛中表现优异,共获奖励分5.5分。截止2015年2月底,共获考核分147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孙加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加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加刚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四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覃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