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保字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临湘市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与黎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14号申请人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湘市。法定代表人程XX,理事长。被申请人黎岸,男。申请人临湘市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因与被申请人黎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黎岸在岳阳市博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岳阳恒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款。申请人自愿以其资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复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黎岸在岳阳市博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岳阳恒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抛售后的全部款项(具体以岳阳市博源投资有限公司账目为准)。冻结期限为2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丁月亮审判员 黄建湘审判员 夏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