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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卉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卉黎,白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85号申请执行人马卉黎(又名马慧)。被执行人白彦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67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彦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白彦亮有奥迪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蒙L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白彦亮有奥迪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蒙LXXX**)。二、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佑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