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法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福祥与被执行人刘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祥,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祥,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刘鹏,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满族,霍市露天煤业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怡景花园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5年6月份开台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刘鹏6212260609000131431的工资2,000.00元至扣足38,504.20元为止。二、扣留款存入申请执行人张福祥6212260609002096830号帐户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 永 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斯日古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