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7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金武、于美芝与冯金芬、于伟、于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武,于美芝,冯金芬,于伟,于江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707-1号原告王金武,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系死者于世付之父。原告于美芝,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系死者于世付之母。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仲禄,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金芬,云南省祥云县人,住址同原告。系死者于世付妻子。被告于伟,云南省祥云县人,住址同原告。系死者于世付长子。被告于江,云南省祥云县人,在校初中学生,住址同原告。系死者于世付次子。法定代理人被告冯金芬,云南省祥云县人,住址同原告。系被告于江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武、于美芝诉被告冯金芬、于伟、于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武、于美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武、于美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0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王金武、于美芝承担,免交。审判长 杨昆良审判员 茶本祥审判员 王 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语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