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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7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金武、于美芝与冯金芬、于伟、于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武,于美芝,冯金芬,于伟,于江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707-1号原告王金武,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系死者于世付之父。原告于美芝,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系死者于世付之母。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仲禄,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金芬,云南省祥云县人,住址同原告。系死者于世付妻子。被告于伟,云南省祥云县人,住址同原告。系死者于世付长子。被告于江,云南省祥云县人,在校初中学生,住址同原告。系死者于世付次子。法定代理人被告冯金芬,云南省祥云县人,住址同原告。系被告于江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武、于美芝诉被告冯金芬、于伟、于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武、于美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武、于美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0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王金武、于美芝承担,免交。审判长  杨昆良审判员  茶本祥审判员  王 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语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