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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孟庆海为与被上诉人孟继志、马培勇、宏大(睢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庆海,孟继志,马培勇,宏大(睢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海,男,1966年6月12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继志,男,1961年4月10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培勇,又叫马涛,男,1968年2月16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大(睢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红超。上诉人孟庆海为与被上诉人孟继志、马培勇、宏大(睢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孟继志于2014年8月21日向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孟庆海、马培勇、宏大(睢县)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21631.05元,护理费50元×89天=4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89天=2670元,营养费10元×89天=890元,误工费50元×195天=9750元,残疾赔偿金8475.34元×20%×20年=33901.3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06.93元,交通费1000元,后续医疗费64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96491.3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3700元,下余82791.34元。该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睢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孟庆海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庆海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庆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庆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孟庆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陈君善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