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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马爱琴、马爱萍诉被继承人马炳江(已故)、何秀兰(已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琴,马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马爱琴,女,1959年8月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申请执行人:马爱萍,女,1953年12月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被继承人:马炳江(已故),住保定市。被继承人:何秀兰(已故)。住保定市。马爱琴、马爱萍诉被继承人马炳江(已故)、何秀兰(已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3)北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保定豪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关村村民委员会联合开发的北关村陈家园改造项目中,马炳江(已故)、何秀兰(已故)的拆迁补偿款537461元,分别由继承人马长明、马长和、马长山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继承人马炳江(已故)、何秀兰(已故)拆迁补偿款中由继承人马长明、马长和、马长山三人支取的人民币34527.6元或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