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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与杨红梅、郝新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杨红梅,郝新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商初字第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法定代表人韩向峰,职务:行长住址阳泉市郊区被告杨红梅,女,汉族,阳泉市郊区。被告郝新田,男,汉族,现住阳泉市平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与被告杨红梅、郝新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二被告负担。审判员  李慧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