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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朱宁际与张开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宁际,张开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860号原告:朱宁际。委托代理人梁子礼,兖州兴隆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宁际撤回对被告张开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朱宁际负担。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