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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木华与瑞安市红奔车业部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木华,瑞安市红奔车业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18号原告李木华。被告瑞安市红奔车业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士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木华与被告瑞安市红奔车业部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木华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瑞安市红奔车业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李木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木华撤回对被告瑞安市红奔车业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