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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纵某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997号原告纵某甲,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女,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受理原告纵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某甲下落不明,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