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纵某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997号原告纵某甲,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女,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受理原告纵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某甲下落不明,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