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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保字第1018号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书院路36号。法定代表人谈毅,董事长。被申请人湘潭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建设南路255号。法定代表人刘新礼,董事长。湘潭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日函告本院,其受理的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湘潭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雨湖区中山路街道解放南路289号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俱乐部(潭房权证湘潭市字0983**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雨湖区中山路街道解放南路289号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俱乐部(潭房权证湘潭市字0983**号)相关产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