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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桂兰不服被告双辽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土地登记及废止土地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兰,双辽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行初字第6号原告杨桂兰,女,1949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吴军,双辽市东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双辽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凤武,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艳红,双辽市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原告杨桂兰不服被告双辽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注销土地登记及废止土地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桂兰因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桂兰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桂兰负担。审判长 :郭天成审判员 :杜晓艳审��员:赵庆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