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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现花等与济南市历下区环山小区管理处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现花,王镭,济南市历下区环山小区管理处,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张现花,女,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王镭,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恬,男,194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市历下区环山小区管理处,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德俊,主任。被执行人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仇文君,主任。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提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张现花、王镭与济南市历下区环山小区管理处、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经本院督促执行仍未执结。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提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行。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