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托民初字第27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托民初字第2746-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斯庆巴雅尔代理审判员 代 兄人民陪审员 张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达 古 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