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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诉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江苏德峰药业有限公司,南通市华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德峰,邬玉蓉,石朗银,陈剑锋,王炳才,张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诉保字第0025号申请人: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小兰,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德峰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峰。被申请人:南通市华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峰,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德峰。被申请人:邬玉蓉。被申请人:石朗银。被申请人:陈剑锋。被申请人:王炳才。被申请人:张耀兵。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5250000元或与之等值的其他财产。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4日,被申请人江苏德峰药业有限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贷款500元,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南通市华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德峰、邬玉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申请人南通市华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五位股东向申请人提供保证反担保。贷款到期后申请人代为偿还了贷款本息5034328.05元,随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代偿款项,但被申请人不予理会。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在法律诉讼后得到实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0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5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二、被申请人如果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向本院提供担保金人民币5250000元,本院即可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5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书的执行。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