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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涛与胡君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76号申请人刘涛,经商。被申请人胡君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涛与被申请人胡君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君山持有的湖北小天使饮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及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杨铮辉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民主巷3号房产(产权证号: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及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土产公司105号门店(产权证号: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君山持有的湖北小天使饮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二、冻结被申请人胡君山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三、查封担保人杨铮辉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民主巷3号房产(产权证号: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及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土产公司105号门店(产权证号: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阳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