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许艺明与叶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艺明,叶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许艺明,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郑静华,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春林,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艺明与被告叶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艺明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许艺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艺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2.5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331.25元,由原告许艺明负担。审判员 郑贤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吴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