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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诉前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夏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守梅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守梅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880号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被申请人孙守梅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守梅款项4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希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