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蒲号与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号,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茵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蒲号,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余克明。被告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强。第三人王茵,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号与被告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茵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应收取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审判员 顾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