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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梁利军与李金娥、刘启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利军,李金娥,刘启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29-1号原告梁利军。被告李金娥。被告刘启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利军与被告李金娥、刘启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利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刘启银所有的鄂F×××××轿车或李金娥、刘启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李靖所有的鄂F×××××小型轿车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利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刘启银所有的鄂F×××××轿车处分权予以冻结。将李靖提供担保的鄂F×××××号小型轿车处分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