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梁利军与李金娥、刘启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利军,李金娥,刘启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29-1号原告梁利军。被告李金娥。被告刘启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利军与被告李金娥、刘启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利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刘启银所有的鄂F×××××轿车或李金娥、刘启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李靖所有的鄂F×××××小型轿车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利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刘启银所有的鄂F×××××轿车处分权予以冻结。将李靖提供担保的鄂F×××××号小型轿车处分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