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一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成建诉被告马战、胡晓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建,马战,胡晓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475号原告:徐成建,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张煞煞,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马战,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胡晓芳,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建诉被告马战、胡晓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成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成建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成建负担。审判员 李清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