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淑洁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工程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学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权利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齐劳人仲字(2015)第1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以被执行人某某学校已自动履行给付在职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共计558,078.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执字第20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文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