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华迅铸造有限公司、胡成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华迅铸造有限公司,胡成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含刑初字第00056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马鞍山市华迅铸造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含山县林头镇小康村,法定代表人胡成邵。诉讼代表人杜道军,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公司生产厂长,住含山县。被告人胡成邵,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含山县人,马鞍山市华迅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含山县林头镇马鞍山市华迅铸造有限公司宿舍。2014年10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含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辩护人张进,安徽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马鞍山市华迅铸造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成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过雪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杜道军、被告人胡成邵及其辩护人张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间,马鞍山市华迅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成邵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价税总额10.5%“开票费”的方式,让豆正玲(含山县海盟商贸有限公司、含山县聚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责人,另行处理)从含山县海盟商贸有限公司、含山县聚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马鞍山市华迅铸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3份,价税合计10096593.05元,税额1467026.3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102份已在税务部门认证并抵扣税款,价税合计10022370.83元,税额1454408.52元,被告人胡成邵累计支付豆正玲976830.46元的“开票费”,另有83305.95元的“开票费”未支付。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胡成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5月20日,被告单位马鞍山市华迅铸造有限公司退出非法所得437578.0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成邵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豆正玲、许某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发票、财务单据、记帐簿,银行流水、手机短信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人胡成邵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自首;2、自愿认罪;3、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马鞍山市华迅铸造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成邵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胡成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2两点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其第3点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马鞍山市华迅铸造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00000元;二、被告人胡成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非法所得437578.0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科平代理审判员 杨吉磊人民陪审员 董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翠平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