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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单润彤与赵晓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348号原告:单润彤。被告:赵晓梅。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润彤与被告赵晓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单润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润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单润彤已预交),由退还原告单润彤25元。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