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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家伟与李海训,梁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伟,李海训,梁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355-1号原告李家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918。委托代理人林世彬,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少猛,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广东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路明日广场一座1501,注册号:440681000074519。被告李海训,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31。被告梁永,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16。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伟诉被告李海训、梁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查封了被告李海训粤E×××××小型轿车一辆,被告梁永粤E×××××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5月21日查封了被告李海训的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474662元,已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足额保全,现解除对两被告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告李海训粤E×××××小型轿车的查封。2、解除对被告梁永粤E×××××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军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俏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