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刑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360姚亮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亮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360号罪犯姚亮明,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湖南亚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0)双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亮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12000元)。判决生效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杨恢胜、范恒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姚亮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姚亮明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姚亮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姚亮明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亮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未能正确执行财产刑,且未能积极退赃,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亮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杨胜利审判员 朱海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临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