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7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句容市禾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阮祥平,曹德军,曹德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市禾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张庙集镇。法定代表人史兆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桂生、张廷春,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阮祥平,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曹德军,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曹德叶,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句容市禾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阮祥平、曹德军、曹德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阮祥平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被执行人曹德军、曹德叶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166497元,余款未能给付。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