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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二终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二终字第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夏邑县会亭镇东街村**号,身份证号码4123261975********。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女,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诉至夏邑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夏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夏某某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蕙审 判 员  盛立贞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鹿国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