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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5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永录与北京青春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录,北京青春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5072号原告:王永录,男,1968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勾建美,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青春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民文化宫南门内。法定代表人:巴文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洪亮,北京市融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录与被告北京青春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青春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八达岭长城摔伤,同时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延庆县,无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没有明确其在延庆县的具体办公位置,亦未能举证证实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本市延庆县,故工商登记地址为被告住所地,而被告登记地址位于本市东城区劳动人民文化宫南门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青春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景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