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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南诉被告徐俊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2439号原告张建男,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徐俊山,男,45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男诉被告徐俊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建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男负担。审判员  乌日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