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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超奇与谢东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奇,谢东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170号原告李超奇,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唐书涛、黄丽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东方,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生,住郑州市。本案在审理原告李超奇诉被告谢东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奇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奇撤回对被告谢东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超奇承担。审判员  张宪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双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