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何叶、卢明太与贾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何叶,卢明太,贾中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627号原告张何叶,农民。原告卢明太,农民。被告贾中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何叶、卢明太与被告贾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何叶、卢明太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贾中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何叶、卢明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何叶、卢明太撤回对被告贾中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何叶、卢明太负担。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